調查局特考
一、考試類科:
共同科目:1.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2.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專業科目:請參閱考選部
二、報考資格:
三等考試:18歲以上,30歲以下,大學以上畢業者;
四等考試:18歲以上,30歲以下,高中職以上畢業者。
三、報名日期:
四、考試日期:
五、錄取分發:
(一)三等考試合格以薦任第6職等任用敘薪,月薪約77,000元。
(二)四等考試合格以委任第3職等任用敘薪,月薪約53,000元。
共同科目:1.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2.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專業科目:請參閱考選部
二、報考資格:
三等考試:18歲以上,30歲以下,大學以上畢業者;
四等考試:18歲以上,30歲以下,高中職以上畢業者。
三、報名日期:
四、考試日期:
五、錄取分發:
(一)三等考試合格以薦任第6職等任用敘薪,月薪約77,000元。
(二)四等考試合格以委任第3職等任用敘薪,月薪約53,000元。
六、體格檢查:
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體格檢查不合格:
一、身高:男性不及155.0公分;女性不及150.0公分。
二、體格指標:以體重(公斤)除以身高(公尺)的平方,其小於18或大於31。
三、視力:各眼裸視未達0.2。但矯正視力達1.0者不在此限。
四、辨色力:無法辨識紅、黃、綠色。
五、聽力: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。
六、血壓: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(mm.Hg),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(mm.Hg)。
七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。
八、單手拇指、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。
九、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。
十、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。
十一、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,致不堪勝任職務。
十二、五官有嚴重損傷,經化妝、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。
十三、其他重症疾患,無法治癒,致不堪勝任職務。
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體格檢查不合格:
一、身高:男性不及155.0公分;女性不及150.0公分。
二、體格指標:以體重(公斤)除以身高(公尺)的平方,其小於18或大於31。
三、視力:各眼裸視未達0.2。但矯正視力達1.0者不在此限。
四、辨色力:無法辨識紅、黃、綠色。
五、聽力: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。
六、血壓: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(mm.Hg),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(mm.Hg)。
七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。
八、單手拇指、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。
九、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。
十、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。
十一、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,致不堪勝任職務。
十二、五官有嚴重損傷,經化妝、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。
十三、其他重症疾患,無法治癒,致不堪勝任職務。